
一场邮轮的“包切舱”之约元富投资,承诺的旅客人数与消费总额双双落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担责?
【基本案情】
“云某”号是一艘总吨位逾15万吨的大型邮轮,船籍国为巴哈马。该邮轮外国运营公司以包切舱形式将船票销售给云某旅行社,该司购买船票后对外销售。
云某旅行社与明某深圳分公司签订舱房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约定云某旅行社提供“云某”号邮轮5天4晚自深圳蛇口至香港某航次的1674间舱房。明某深圳分公司承诺实际旅客人数不低于3900人,并支付舱房费492.45万元,该费用已包含舱房费、餐费、设施使用费、娱乐节目及活动费用等。若实际旅客人数未达约定人数,明某深圳分公司需另行支付客房服务费、港务费差额及船票补偿款等。同时,明某深圳分公司保证旅客在船上付费项目消费总额不低于696万港元,否则需补足差额。
合同签订后,云某旅行社依约提供了1674间舱房,邮轮亦顺利完成航程,明某深圳分公司支付了约定的舱房费。但实际登船旅客为2611人,船上消费总额为450.73万港元元富投资,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
云某旅行社以实际登船人数和旅客在船消费总额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明某深圳分公司支付客房服务费、港务费、船票款差额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舱房供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实际登船旅客2611人,低于约定的3900人,明某深圳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船上消费总额未达约定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邮轮旅游中餐饮、娱乐、观光、休闲、购物等有偿服务项目众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有项目均由同一经营者管理或统一排除现金支付。且旅客证言显示船上消费可以现金支付,故云某旅行社主张旅客消费未达最低标准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明某深圳分公司向云某旅行社支付客房服务费差额、港务费、船票补偿款等合计274.56万元及利息;其总公司明某旅游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云某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明某深圳分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注销,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故改判明某旅游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改革开放前沿,涉海创新经营活动活跃,区内香港、深圳、广州邮轮母港业务发展迅速,亟需海事司法予以规范与保障。本案涉及外国邮轮公司与国内具备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之间以“包切舱”模式订立的舱房供应合同,争议内容涵盖合同效力、法律适用、最低消费条件认定等方面。
关于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双方均为旅游业务经营者,云某旅行社将从境外邮轮公司取得的舱位使用权转售明某深圳分公司,后者再向旅客销售。双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规定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关系,而是与旅游经营业务相关的商事合同关系。在包切舱模式下,双方通过价格优惠与销量保障实现互利,未导致利益失衡或损害旅客权益。
本案审理对规范国内涉外邮轮旅游行业、明确包切舱合同消费条款具有示范意义,确立了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旅游高端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元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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